沒錯也不對-人肉搜索是好事嗎?

小王:「我無意間在街上拍到一個超短迷你裙正妹,把影片放到網路上供大家欣賞好了。」

小明:「沒經過人家許可,不可以啦!」

小王:「他敢穿出來逛街,就不會介意被放到網路上供人欣賞吧!」

小明:「如果你敢在街上挖鼻孔,是不是表示你也願意把挖鼻孔的畫面放在網路上供人欣賞呢?」

沒錯也不對-人肉搜索是好事嗎?_img_1
圖片來源/Pixabay

問題──

拍到女藝人毆打司機的畫面,將它放上網是否適當?

哲學思考──

當今台灣社會,馬路上到處是攝影機、許多車輛安裝行車紀錄器、外加人手一支具有錄影功能的手機,更讓許多犯罪無所遁形。2012年2月,著名女藝人教唆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一案,要是女藝人親自動手的畫面沒有被拍到,這個行為大概就會被賴掉了。因此,社會上常常有這樣的說法,「現代社會真的不能犯罪,否則太容易被捉了。」這樣的觀念逐漸散播開來,等到能夠深植人心時,我想,犯罪率應該真的能夠降低。也就是說,這些錄影設備,成了防止犯罪的利器。

當然,防止犯罪的同時,也可能會侵害人們的隱私權。當這些錄下的影片僅僅用作呈堂證據時,或許爭議不大。但是,如果被公諸於世,這就很有問題了。

女藝人毆打計程車司機的畫面,算不算是一種應該被保護的個人隱私呢?如果這個影片僅僅放在警察與司法單位,作為其犯罪的證據,這應該是好事,可以讓犯罪者難逃司法審判。但是,如果在大眾媒體被公開放映,這樣恰當嗎?如果我們只是透過文字報導,知道有這一回事,比起我們看到整個動態畫面所造成的深刻印象,這對其個人形象所造成的傷害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他被證明有罪要接受一個法治社會的處罰,而畫面被公開播放則是一個額外的處罰,而且後者對當事人所造成的傷害很可能大過前者,這樣合理嗎?

或許有人會說,「誰叫她要做這種事?自認活該倒楣吧!」不!這樣的觀念等於把一個對錯誤行為的處罰無限上綱:「只要有人犯了錯,任何加諸在他身上的處罰都是應得的報應。」這種心態等於是完全依照仇恨之心起舞,而不是一個理智思考的結果。例如,有個惡霸學生常欺負同班同學,但某一天,這位惡人運氣不好,反被路見不平的人打成重傷,在這種情況下,很少人會去同情他,甚至覺得大快人心,「誰叫他做這種事呢?活該倒楣!」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我們討厭這種人,「沒死算他運氣好。」然而,從理智上來說,這是他應得的報應嗎?

每一個人都會犯錯、甚至犯法。只不過多數人的小小過錯不會被抓到而已。試問,有人不曾亂丟垃圾嗎?有多少人沒有怒罵甚至侮辱過別人?所有撿到的錢,都送去警察局了嗎?如果不幸被捉到,我們可以自認倒楣,誰叫我們不遵守法律呢?被逮到後接受應得的法律制裁,大家心服口服。但如果正好被拍到,被放到網路上公諸於世,讓全世界的人觀賞我們撿錢放進口袋的舉動、罵人的嘴臉、以及亂丟垃圾的醜態。這種情況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嗎?這是我們期待的美好社會嗎?

女藝人毆打司機的畫面不應該被放在公眾媒體播放。這或許是對一個人更嚴厲的處罰,如果她是個好面子的人,你叫她以後怎麼抬頭挺胸地面對人群?如何忘掉這段不愉快的過錯去擁抱未來?這或許會毀掉一個人的一生,這難道也是她應得的處罰嗎?另外,被毆打的人已經夠倒楣了,為什麼還要讓人觀賞這段不愉快的經歷?

2012年3月,有個穿著性感的女郎在某便利商店將架上的商品一個一個拿起來往地上丟,原因不詳。整個事件被一名正好在場的顧客拍了下來,接著他把這個影片放到網路上,進行人肉搜索。有誰認識這個人?她是誰?

這種人肉搜索近來在網路上很流行,美其名是在捉壞人,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種行為也同時在破壞人的隱私,以及對人造成非法律範圍內的處罰。

想像一下,假設這位性感女郎有某種精神疾病,她幻想架上的物品都被下毒,為了不讓別人被毒死,趕緊把這些東西都丟到地上。然而,拍的人不知情,在網路上認出她的人也不知情,最後,影片隨著姓名、地址、甚至電話被公諸於世。你說,這該怎麼辦?這位女郎所遭受的傷害應該由誰負責?

當然,或許有人會反駁說,那便利商店的損失又該如何?這個質疑當然是合理的,但是,人肉搜索是唯一的解決辦法嗎?最合理的方式應該是讓受過正規辦案訓練的警方來處理。如果警方無法找到這個人,拍攝者可以協助提供影片。如果有影片還是不行,必須大家來指認,那麼,人肉搜索或許可行,但方式也可以很保密,而且應使用靜態照片,而不是整個可以用來讓電視台賺收視率的動態過程。而且,線索只能向警察機構提供,而不是透過公開的網路。除非針對那種可以公開姓名的重大犯罪,否則,連同影片在內,應該在司法系統內處理,而不是公諸於世。

然而,目前台灣社會對這種人肉搜索的行為似乎是無法可管,眾人也樂在其中。我想,可能必須等到有一天,這種人肉搜索釀成悲劇之後,政府單位才會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吧!何不在事前防範未然,不要讓悲劇發生呢?

【思路】

人肉搜索已經對人的不當行為產生另一種法律範圍之外的處罰,而這樣的處罰並非來自於公權力,而是來自民間的個人行為,這和動用私刑有何不同呢?

簡單的說,發動人肉搜索的,其行為實際上應該已經違背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但是,卻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可以限制其行為。這不也形成一個法律漏洞了嗎?在相關法律制定之前,請大家放棄這種不當的娛樂,在好戲上演的背後,有人要付出慘痛的代價,而這樣的代價卻是法律之外的。你我都不願成為這種受害者,何苦強加至別人身上呢?

小結──

究竟什麼畫面可以放在網路上,什麼不可以放?在法律還沒有介入的範圍內,請至少先套用處事金銀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沒錯也不對-人肉搜索是好事嗎?_img_2《這樣想沒錯但也不對的40件事》

圖解媽媽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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