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夢醒 2013-04-06 09:16:08 版主 2202

柯律師您好,

我離婚已三年四個月,正與前夫在調解探視時間改訂。離婚時在協議書上有著名我每兩個月可以探視孩子六小時(男方對於探視方式、時間、地點,有最後否決權)。但離婚後兩年半期間,男方以小孩主要照顧者轉換為由(之前的主要照顧者是我),減少我去陪伴孩子的時間,我只能每兩星期在孩子住所一樓的遊戲室、閱讀室、大廳,每次的時間都只有半小時,且都有對方家人在旁監視我們。由於當時兩個孩子年紀尚小(2歲、6歲),為了讓孩子安心,我只能處處配合男方的限制才能看望孩子。

去年7月開始,前夫答應在他陪同下我可以跟孩子出遊。但由於他工作忙碌,常常臨時更改約定時間、探視地點、探視時間也任由他限制(1hr~6hr)、忘記安排探視...,讓我覺得非常困擾。故於上月提出調解申請,目前已經調解一次,有下列疑問想請教律師:

1.如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共識,可單方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或需要雙方都認定調解不成立?申請證明時須雙方到場?(因為不想讓對方假借商討之由拖延時間)

2.如已有調解不成立之證明該如何向法院聲請探視時間改訂?需要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如何辦理)?或是協調不成立後公所會自行將案件轉送法院審理?

3.此類的案件進入法院判決程序,通常需要幾次的出庭才會判決?(因考量到事否請律師陪同出席(律師費)。)

4.如法院判決聲請人可將孩子攜回過夜,監護人能限制不讓孩子與聲請人其他家人見面?(因為監護人對於聲請人之母親有衝突過,所以不許孩子與我母親見面。但我母親是非常想念與愛我的孩子,我不想讓監護人以此為由限制我帶孩子出遊與攜回同住。)

5.目前每次見面監護人執意要與孩子一同參與,我感覺非常困擾,我能請法院規定不許他限制與干擾我的探視(方式、去向、...)嗎?我有必要向他告知我將帶孩子出遊的去向、陪伴的人?

以上問題,麻煩柯律師了,非常感謝您。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3-04-17 11:00:53 #1F
 
如果調解不成,單方就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調解不成後,如果您希望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期間,就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調解委員會不會自行幫您轉送案件。 您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法院一般還是會在法院的調解處一次,再調解不成,才會送法官調查裁定,通常含調解及開庭需要二至三次以上都有可能,看兩造的爭執程度。 一般而言,如果沒有對小孩不利的情事,法院都會准可以帶回來過夜,除非對方證明您家人與孩子互動會對小孩不利,否則法院不會限制,監護權人也沒有權利限制小孩不能與您家人見面。 一般法院所定的會面交往期間,您可與小孩自由行動,對方沒有權利在場監督,只要您遵守時間將小孩送回去,且沒有不利於小孩身心健康的行為,對方沒有權利干涉您帶小孩去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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