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於92年與前夫協議離婚~育有一子89年生~
孩子監護權歸他~但我有探視權!
他於95年有再婚~孩子自96年年中就禁止我探視小孩
他的配偶於101年收養我兒子~近日收到他們寄出民事陳報狀
要我於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負擔每個月一萬元的扶養費
我想請問~我目前第二段婚姻(已離)育有2名小孩(4歲.6個月)
兩個小孩監護權皆歸我~也就是單親撫養2位幼兒
我目前無收入~單純靠網拍支撐生活費~月入約一萬上下
扣除房租7000~所剩無幾~實在無力負擔扶養費
那這樣我該怎麼處理~~另外我有方法可以請對方讓我行使探視權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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