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判決離婚,要證明您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情形。 民法第1052條規定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他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您要訴請判決離婚,要檢具戶籍謄本及證明有符合上開情形的各項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一般分居長達兩年,可以上開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並聲請法院傳喚可以證明您們確實已經分居兩年多的證人來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