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你好:
我與前夫離婚三年,小孩的監護權在我這
離婚協議書上協議每個月前夫可探視小孩一次,但前半年,前夫都有做到,但之後呢?只有過年才帶回鄉下陪阿公阿嬤六七天,等於說一年跟女兒見面的時間不到兩次,也很少電話關心,甚至小孩生病住院時,連通關心電話也沒有
而前夫給小孩的撫養費,每個月才3000元,這在我們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寫,而他現在再婚了,我可以跟法院訴請變更母姓嗎?也可以要求前夫多付撫養費嗎?因為一個月3000元,說真的,對我一個單親媽媽,真的沒甚麼幫助,如要改姓,可以成功嗎?哪撫養費也可以請求多付一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