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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本人是保母,在2011.11月~2012.2月都沒拿到保母費,於是在2012.2月17日報警,備案,本來想報案,但是做筆錄的警察說當時不構成遺棄案件,所以只能備案,期間有檢討過自己的合約疏失,當事人是跟孩子人無相關的自稱是爸爸,,也就是這孩子是非婚生子女,監護權在媽媽;事情經過這幾個月,家長都沒有出面解決,我打給社會局多次,得到結果都是在等等,今天更是這樣的回答,說如果要要回薪水就要自己處理,不知道律師可否給個建議,是否可以在最近到警局去報案呢?還是這時間只能請社會局去改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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