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去年10月已收到法院裁定書取得孩子的監護權,並於隔月收到裁定確定證明書。現在男方主張當時未收到法院裁定書(也聲稱其關係人-男方母親也沒有收到)。當時男方的戶籍地在我家(現已遷出),在監護權官司進行時,男方從來沒有出現調解或是開庭(男方長期待在大陸一直沒有回來超過1年以上),法院因此將小孩判給我。
請問,現男方回來台灣,他可以以裁定書之寄存送達未合法送達而再提起抗告嗎?(當初我收到裁定書時,也收到了男方寄存送達的通知書)
而且我現在才發現法院的裁定書將關係人的地址弄錯,這樣會有影響嗎?
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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