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昨日和家人去高雄某大賣場購物完要回停車場時,
對方因搶電梯推車去撞到家人,
因而與對方口角上發生爭執,
因對方非常不講理,明明是她推車子來撞到我家人,
卻說是我的家人後退自己去撞她的車子,
太太與對方理論過程中,對方突然出手打我太太一巴掌,
之後兩人發生拉扯,(我看的非常清楚,非常確定是對方先出手打我太太後才發生拉扯)
在車後放物品的我看到便衝了過去,
一把把對方推開,推開過程中右手臂有撞到她,
對方倒地後馬上站起來說要告我打她,
而且對方態度強硬的說是我太太先出手打他,
對方的下嘴唇內部有流很少很少的一點點血,
在現場對方的嘴唇外觀絕對沒有任何受傷腫脹,
我覺得是對方與我太太拉扯時或是被我推開跌倒時自己去咬到的,
現場對方有一位友人也在場,
警察來時我們要求她過來說明,是否是因為她的友人先動手打我太太,我才會去推她,
但她一直閃躲不願說明,只說她甚麼都沒看到,
若是我們錯在先她的友人在警察來現場後應該要據以力爭才對,
為何推託說她都沒看到?
事情發生時她明明就站在她友人旁邊,
對方跌倒時她還有去扶她,
現在對方驗傷後去警局報案,
今日接到高雄的警察局要我去到案說明,
因為這一位不講理的人,我住台南還要舟車勞頓的去高雄說明,
對方堅持要告的話甚至還要上法院?
我該如何自保呢?
若對方一直如此不講理又要告的話,
我可以申請來台南法院開庭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