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除非雙方合意,否則單方欲終止收養關係,必須經過法院判決。 而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依您所述的情況,比較符合的,可能是上開第四款,不過建議您除這一點以外,再多多盧列及舉證有哪些重大事由,可以增加判決成功終止收養的機率。 終止收養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通知您的養父母來開庭表示意見,並綜合您們雙方的主張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