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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想再請問律師
目前跟先生協議離婚中
先生只願每個月給固定生活費(最多5000元)
其餘孩子學雜費等等的費用一律不肯給
甚至連探視權都不想要
雙方幾乎已到了快談不下去的階段
如果這樣的情形
女方是否可在協議書上註明男方主動放棄監護權及探視權呢
所有的費用也不跟男方收取
這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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