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8/23中午經保安大隊電話通知,他們人在我家門口..
要我速趕回家處理!!因我在網路販售KT面紙套!!
我到家後,他們拿了張由台中地方法院開出的搜索票給我看
警方說~我在網路販售假貨,要入內搜索。
雖然最後他們在我家並沒有搜出任何物品,但我販售是事實!!
可是在他們走後我也將所有有關KT的商品全部下架。
因為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仿冒品,我看街上~店面.甚至路邊攤都有人在賣,應該沒關係!!想說路邊攤都可賣了,我放在網路上賣應該也可以。
我想要問的是~我筆錄也做了!!現在就是等法院傳票嗎?
那請問~我會被判有罪嗎?因為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會賣那些東西~純綷就只是想多賺些錢貼補家用!沒有惡意
有位員警好心建議我,我現在唯一能做的事~除了等傳票外
就是寫悔過書。一份給法官,一份則給商標所有權人!!
上頭要詳細寫著不是故意~只是要補貼家用....等等
請問這樣有用嗎?
我真的好擔心!!再麻煩柯律師撥空回答~感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