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夫跟我要求付一半女兒的扶養費 但是結婚後我就一直在家帶小孩沒工作收入 現在也是沒工作....當初離婚是因為前夫對我家暴(我有驗傷單)跟外遇 離婚時他口頭承諾女兒生活費全由他負責(他的經濟狀況很好) 但是現在既不給我看女兒(我已向法院提出未成年子女探視)還像我追討養育費...請問到時候到法院我該怎麼像法官說 對我才會比較有利? 我知道父母雙方須各付一半扶養費 如果法院判決下來我還是付不出扶養費 是不是就會開始扣押我名下的財產? 但我目前真的負擔不了 前夫可能更會以此為由不給我看女兒了...請教我該怎麼做好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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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行使和扶養費的分擔在法律上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故您前夫不讓您看小孩,您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權行使的方式和期間,如法院判決確定以後,您前夫還不讓您看,您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強制您前夫配合。至於扶養費,法律上您有分擔給付的義務,如您沒有負擔,您前夫一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您給付,您如沒有依判決結果負擔,他一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扣您薪資的三分之一。開庭時,您可以向法官說明您的困境,不是不負擔,是因為現階段沒有工作收入、故無能力負擔,將來如有工作,會依法分擔。
但您前夫不能因為您沒有負擔扶養費,就不讓您看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