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該如何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我有正當工作.2個孩子.
先生沒有不良嗜好.所以1個孩子給他照顧.我很放心.
我只要求1個孩子的監護權.
先生不給.我該用什麼證明.我能扶養1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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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小孩的監護權時,是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決定,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因此,您如有意爭取1個小孩的監護權,如雙方無法協議,建議要就上開法院斟酌的事項盡量蒐集證據來證明這個小孩給您監護,比給對方監護,對這個小孩更屬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