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的父母於我國中時約17年前離婚
後來我們2兄弟的監護權是在我父親那邊
但我們2兄弟還是跟我母親一起生活
我父親非但沒有扶養我們
更欠了幾十萬的債務後一走了之
我們ㄧ家3口好不容易幫他把債務還了
經過了17年也在我母親勤檢持家之下
經濟也慢慢好轉
最近因為他胃穿孔開刀住院
連絡到我們2兄弟
才知他重來都未加入健保
要我們幫他辦理加保
還有支付醫藥費、看護費等等
這樣算下來一下又要個6、7萬去了
我ㄧ定要付這些費用嗎?
另外就我所知他今年63歲了
住院開刀前開白牌車維生
他自己也沒有存款
就算出院後相信也是找我2兄弟要錢
我的家庭經不起他這樣的折磨....
我本來想請他健保去加保在市公所以及申請中低收入戶
但健保法竟然規定ㄧ定要加保在我2兄弟名下
而中低收入戶因年齡不足無法辦理
但就算他年紀到了也是會把我2兄弟的所得也加進去
ㄧ樣無法辦理
我也上網搜尋得知法律的問題
也已知法律已經修改
像我這樣的情形ㄧ定要等他告了之後
才可以申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您的情況,可以援引新修正的民法第1118-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刑法部分,亦得引刑法第294-1條阻卻遺棄罪之成立。
目前法院案例都是消極的抗辦,尚未見有主動訴請確認無扶養義務的案例,您得拒絕負擔扶養費,如父親真的告上法院,再援引上開規定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