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請求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製造噪音者開罰。
二、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處理,住戶違反時,可請管理委員會予以制止,如制止而不從,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依公寓大廈罰則條例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詳,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法院有判決之案例,故您亦得本於上開規定,訴請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噪音判決的案例,您可以參考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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