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的情況,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
二、如經濟情況不佳,可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繫、提出申請。
三、上法院後,如對方沒有到庭,法院仍可以一造辯論判決,判決離婚後,您單方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就可以到戶政去登記,不一定要對方出面。
四、小孩姓氏部分,依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故如將來小孩由您單獨監護,您可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