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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12月17日收到家事法庭送過來的調解書,裡面要求我們五子女支付給爸爸每個月4500元的費用,弟弟支付835元,但是父親從小都未扶養過我們,都由母親扶養,就算離婚了,我們都學費都由我母親所出,而我排行老四,在17歲時候就由爸爸趕出門,現在卻跟我們拿錢,爺爺死後,土地也由他變賣,錢的流向我們卻不知道,埃....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我們幾乎都沒他扶養,卻要扶養他,這樣子叫做父親嗎?離開10年多,卻在這時候索取我們付於的義務,這樣合理嗎?
請問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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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因此,您可依上開法律規定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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