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小孩監護權,要證明小孩給您監護比給對方監護,對小孩更有利,所以只要是能證明小孩給您照顧比較符合小孩最佳利益的證據,都可以提出,您說的住院證明、丈夫精神病歷資料、錄音等,都可以提出做為證據,初步以您陳述的狀況看起來,爭取成功的機率是高的。
祖父贈與給小孩的錢,是屬小孩的,父親如非為小孩的利益而任意處分該筆金錢,甚至轉到自己名下,是不合法的,依法可以要求返還。
柯律師妳好: 5/4第一次開庭法官諭令三個禮拜六.日讓對方把小孩帶回去,並請社工訪視看是否適任行使小孩監護權,我有個疑問,已告知法官對方99年初有發病又有精神病史為什麼法官還會這麼做?如果小孩一直抗拒不去是不是不能違令有什麼方法可以不去嗎?因為這樣看小孩這樣很難過謝謝!!
法官的用意,應該是要讓社工去訪視爸爸的環境時,順便帶小孩過去,讓社工看看小孩與父親的互動狀況如何,如果社工看到小孩確實與父親互動冷漠、疏離、甚至表現出害怕神情,如記載在訪視報告內,法官可以參考,未必對您不利。
如您不願讓小孩回去,建議您要蒐集證據證明小孩抗拒,如錄音錄影等,不然不依法官指示,擔心法官會對您有不利觀感,影響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