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目前是個全職媽媽,與先生自從生下第二個小孩後就再也沒有性生活,因為大部份都是相隔二地,直到去年才北上一起居住。但是二個小朋友只願跟我一起睡,而且我和先生對於金錢觀的不同,孝順意解不同而分房。每個月都要等他肯給生活費才有得生存,金額約2000元至6000元不等,要看小朋友是否有看醫生等等,其餘房租等等費用均由先生支付。
會想離婚的原因主要是跟他只剩小孩的牽伴,而他心情好時就對小孩很好,但是心情不佳時,小孩吵鬧或在玩耍聲音過大就會被毒打。若我阻止,小孩被毒打的更兇。因此,為了想保護孩子,我不想再跟這樣的人生活。
我現在是沒有經濟能力,也沒有存款了,二個小孩都不想跟先生住。有一台轎車是我的名下,沒有負債。若離婚後有娘家的地方可居住,且也有親友可以顧小孩讓我出去工作。
反觀先生是月入5萬,不超過3萬的存款,有貨款負債。後援則就是婆家。小孩都表示先生會打他們,都不願跟先生居住。
請問若依這樣的情況來說,我只輸在於沒有經濟能力,那如果目前離婚的話,會能爭取到監護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