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各扶養一子一女,前公公剛過世沒多久,前夫要我拿印鑑證明給他,也要我去簽名,繼承權優先順序不是配偶.子女先嗎?!
為何孫女要辦理拋棄繼承呢?據我所知前公公並沒有負債,財產繼承是內外孫子女也可繼承嗎? 是全體共有嗎?我可以用女兒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去國稅局查前公公的財產證明嗎?
因為這關係到女兒的權利,再加上當初和前婆婆處得並不愉快,
離婚之後,前婆婆不要孫女要孫子,前夫並沒說清楚是有負債要孩子拋棄繼承..只要我辦理印鑑證明給他,他不會老實跟我說,他父親是有留下遺產或負債,我心裡覺得怪怪的,
請教柯律師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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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過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您婆婆、您丈夫及您丈夫的兄弟姊妹,也就是您公公的配偶及兒女。
但如上開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再來就會換到您公公的孫子,孫子是不管內孫或外孫都有繼承權,依您所述的情況,應該是因為您丈夫、婆婆、您丈夫的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才有可能輪到您女兒,也才需要您以監護人的身份出具印鑑證明。
如您女兒未拋棄繼承,則要繼承公公的財產及債務,其他未拋棄繼承人的繼承人公同共有。
您可以去國稅局查,但國稅局僅能查得財產,無法得知債務,建議您與前夫再溝通協調、瞭解原因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