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柯律師,您幫我很多.之前我先生有給我一筆錢後然後要求簽分別財產制(已簽), 但當初並沒有言明那些錢用途.現在如果他主張那筆錢給我是要我自己獨自養小孩的,是否成立? 養小孩的費用是否與"目前"的財產和收入有關,跟"之前"的財產往來(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或贈與)無關?
分別財產制的登記是將夫妻兩人財產分開。而小孩的扶養費是夫妻雙方應該要共同負擔的,您先生如主張辦理分別財產制時給您的錢,要給您作為往後獨自扶養小孩之用,這樣的主張,並不合理、將來法官採信的機率亦不高。
小孩扶養費雙方負擔的比例,是以雙方的經濟地位來比例負擔,故須比較雙方目前的財產和收入狀況,與之前雙方間的財產往來無關。對方曾經贈與給您財產,不代表就無須分擔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