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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我跟我前夫前年協議離婚孕有一子,當初離婚協議是有協定共同監護共同扶養,可是現在兒子回來我身邊已經有半年的時間了,在這半年期間都找不到對方,他也只有匯了一筆6000元給我們,但是其中孩子要找父親說說話,始終找不到人,也透過對方親屬告知幫忙聯繫,也沒有下文,我想詢問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對方的監護權及扶養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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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者,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依您所述,對方與您共同監護小孩,但嗣後均未探視、教養小孩,甚至也沒有負擔扶養費。您可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小孩改由您「單獨監護」。
不好意思..可以問一下最好是過了多久在去申請會比較好呢?所謂單獨監護,我需要找律師證明幫忙嗎?
依您所述您已經單獨照顧孩子半年了,應該可以提出聲請改定監護權了。
聲請小孩由您單獨監護,訴訟上可以找知道孩子這半年來都是由您單獨照顧的親友來作證,律師只是幫您主張權利,沒辦法幫您證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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