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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爺爺以前住的房子土地不是我們的,可是我們從民國57年開始就有地上建物至今且有到機關登記改建,因為以前不知道地主是誰所以無法問是否同意在土地上蓋建築物,但是後來知道地主是誰可是也己住了很多年了,地主知道我們在土地上蓋了建築物也沒有要跟我們收租也沒有要求我們拆除(可是有在政府機關有登記的記錄)日前因為有建商要談改建所以現在地主(原地主己過世目前是他兒子)說要告我們侵占,請問這樣我們真的會被告侵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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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言,您們從民國59年開始就在上面蓋房子,而且房子「有到機關登記改建」,應該是您們有合法「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此種情況,個人認為構成刑法上竊佔及侵占的可能性不高,並可主張已超過追訴權時效來抗辯。頂多對方可以跟您們主張占用致使他們受有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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