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匿名
sunny 2 2010-08-15 19:56:27 版主 301

柯律師您好:

我朋友婚後住在婆家,因為夫妻2人皆有工作,丈夫從未給過她家用,所以她負擔自己的生活費與夫妻2人的家用,

她生產後要求丈夫分擔生產費用,丈夫不肯給,才知道丈夫的薪水一進帳戶,馬上被公公全額領走,丈夫只能固定跟公公支領零用錢,所以丈夫的帳戶根本沒錢

朋友剛生產完2個月,這段期間丈夫與婆家未出任何孩子的生活費用,

婆家最近還要求朋友離職在家帶小孩,一開始是說孩子和朋友的生活費要朋友拿出自己的存款來用,朋友不願離職,

後來提出一個月給朋友一萬5的生活費負擔她與小孩的支出,但是這根本不夠他們母子的保險費與生活費,朋友還是不願離職

對於朋友不願離職,婆家跟丈夫都很不滿,朋友基於要上班且孩子要有人顧,所以已回婆家住了幾個星期,但是丈夫不聞不問

朋友有找丈夫談,請他跟家裡拿回他的錢,但是丈夫當孝子,不肯開口,甚至家裡現在不給丈夫錢,丈夫都花朋友的錢

1.請問在丈夫不肯開口的狀況下,朋友有無辦法跟婆家拿回丈夫的錢呢?

2.如果丈夫與婆家都一直不願支出孩子的生活費,可否提告呢?

3.如果朋友要提出離婚,該準備哪些證據才能得到監護權、孩子的撫養費、贍養費呢?

4.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制,離婚財產是對半分,但是丈夫的帳戶都沒錢,而朋友的帳戶有錢,那麼朋友的財產是否會被剝奪?有無任何方式可保有朋友自己的財產呢?

5.她丈夫婚前並未告知錢都被公公拿走,孩子出生後也不願負起照顧責任,還要求妻子拿出錢來負擔他們的生活費,甚至用不予理會來對待他們母子,企圖讓朋友提出離婚,而基於夫妻共同財產制,她丈夫還可能得到朋友的存款,那麼這樣可否依婚姻欺詐提起告訴?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證據?

6.因為朋友回娘家住已經幾個星期了,丈夫是不是可以依不履行同居義務對她提起告訴呢?如果可以,朋友是不是必須先回婆家住,收集證據後再提出離婚?

煩請給予專業建議,非常感謝您!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8-25 10:37:36 #1F
 

一、您朋友雖有權請求丈夫分擔家庭及小孩的生活費,但只能向丈夫請求,尚無權直接向公公請求還錢。

二、丈夫不分擔家庭生活費,可依法訴請給付。

三、如果要離婚,可先與丈夫協議,如果雙方對於離婚、小孩的監護權、贍養費等談得攏簽署離婚協議書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即可,法院不介入。如無法談得攏,您朋友要蒐集證據證明雙方的婚姻已經有重大的破綻,無法繼續維持,如欲要求贍養費,尚必須證明您朋友對於離婚沒有過失,且將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符合贍養費請求的要件。至於小孩,如果一直都是您朋友在照顧及扶養,沒有照顧不當,依一般經驗,判給母親的機率是比較高的,而父親雖然沒有監護權,但依法仍有分擔給付扶養費到小孩成年為止。

四、聯合財產制,財產並不是直接對半分,而是一方於離婚後兩年內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比較雙方婚後所增加的財產,少的人可以向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如將來丈夫真的出面請求,可以向法院陳明上開情況,請求減輕或免除分配額。

五、但此情形與刑法之詐欺罪構成要件不符,尚不構成詐欺犯罪。

六、您朋友返回娘家居住,只要能證明有分居之正當理由(丈夫不提供生活費被迫需工作,只有娘家能幫忙帶小孩等),丈夫即使請求履行同居,亦無法獲得勝訴。

七、目前情況下,因只分居幾個星期,如直接訴請判決離婚,證據稍嫌薄弱,除非分居時間較久,訴請離婚較有勝訴可能。建議雙方協議離婚,並就小孩監護權、扶養費一併協議處理較妥。

匿名
sunny 2 2010-08-27 22:51:43 #2F
 

感謝您的解答。

目前朋友的老公不願離婚,

他說他不是不給家庭支出,而是朋友必須聽婆家的話辭職,才願意給1個月1萬5的生活費。

但是朋友不可能離職,所以他們也不可能給孩子的扶養費。

請問:

1.如在此狀況下提出告訴,會不會變成朋友的錯,反而讓對方有合理的理由不用支付孩子的生活費,或是朋友必須被迫辭去工作呢?

2.朋友的老公說朋友必須離職才給孩子的扶養費,以此逼迫朋友離職,朋友可以控告他威脅嗎?

3.如果朋友要提出支付生活費的告訴,需準備哪些證據呢?

再次感謝您!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9-07 12:13:45 #3F
 

夫妻雙方都是獨立的個體,應該要互相尊重、溝通、協調,一方沒有權利要求他方一定要照他認為的方式去生活,故她丈夫要求她一定要辭去工作才付扶養費,在法律上來講,並不合理。

不過,她老公說必須離職才給孩子的扶養費,以此逼迫朋友離職,尚與刑法恐嚇罪嫌不符,控告他恐嚇、威脅,恐無法成立犯罪。

正確的法律途徑,是您友人檢附戶籍謄本、及其支出小孩扶養、生活費等各項單據,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其丈夫應共同分擔這些家庭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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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sunny 2 2010-12-10 20:52:03 #4F
 

律師您好:

我的友人這陣子一直跟丈夫協調離婚事宜,

丈夫堅持不願離婚,

而且一再追問友人婚後賺了多少錢,

甚至跟友人說,他想辭去工作....

友人的另一位朋友跟友人說:

這種狀況如果要提出婚姻訴訟成功離婚,

她必須在外租屋住半年以上,

不能在娘家住(目前她跟孩子都住娘家),

請問是這樣嗎?

另外,如果友人真的無法離婚,

要依法要求丈夫共同支付家庭生活費,

請問:友人給娘家父母的保母費,可以列入要求支費的範圍嗎?如果可以,是否要請娘家父母簽收據?

因為男方目前完全沒錢,而且似乎對夫妻共有財產制也請教過律師,

如果現在友人開始把錢過戶給她家人,請問合法嗎?(如果不合法,那麼她丈夫一領薪水馬上就給他父母,是否也不合法?)

煩請解答,

再次感謝您!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12-15 16:26:56 #5F
 

重點是夫妻兩人已經分居、不住一起,至於您友人住在娘家或租屋居住,應該差別不多。

如無離婚,給娘家父母的保母費,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種,可列入請求支付之範圍,將來要舉證有該等支出,需娘家父母出具收據或證明書。

您友人把錢給家人,並不違法,只是將來她老公如果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該贈與行為有害到他的請求權時,依民法第1020-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1030-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當然,相對的丈夫的行為也一樣可以依上開法律主張權利。

圖解媽媽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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