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 您好:
因為和孩子的爸分居一年,在分居前'後他都常以簡訊'言語威脅 恫嚇 比方分居前就常說:你搬出去自己住,孩子我會負責...還在小孩面前摔東西(有備案)
現在更常因為我不協議離婚就拿孩子威脅我(要麻不讓我見小孩 要麻把小孩丟給我養_我連自己都快養不活了還有負債)'不然就是要去申請貸款 然後以仍有夫妻關係為由讓我背債...
還曾經在我的部落格公開罵我是變態的自私鬼...
我忍很久 快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了...(每天都在崩潰邊緣 還要強打精神面對這些 只為不能讓孩子沒媽媽)
請問:
我是否要憑簡訊和部落格文章影本去警局備案?
是否可告他 請求精神賠償?(一般會賠多少錢)
上法院訴請離婚官司要錢嗎?
因為目前小孩是由他的前妻在照顧(照顧的很好),所以說穿了他只是在付家用而不是保母費用,那他若提出要共同負擔小孩生活費 我是否也得支付他的"家用"?
謝謝...
一、對方在部落格上辱罵您,會涉及公然侮辱罪嫌,可依法向警局報案提出告訴(但必須於知悉6個月內提告)。另此行為損及您的名譽,亦可請求賠償精神上慰撫金(需於2年內請求)。
二、訴請離婚,應繳給法院裁判費3000元。如雙方確實感情破裂、且已分居一年多,加上對方之前有種種不當行為,甚至與異性交往密切,訴請判決離婚,應有勝訴機會。
三、小孩如由對方監護及扶養,即便是由他前妻照顧,但您恐仍有分擔小孩扶養費之義務。
四、分居前對方與前女友有密切的通話紀錄,但必須證明他與前女友有通姦行為,方構成通姦罪嫌,單純電話密集聯絡,恐尚不足以證明構成通姦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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