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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柯律師您好,
因為公司有意要資遣我,所以我想先請育嬰假半年,半年後若公司仍然認為沒有適合的職務,再行資遣.
我的問題是:
1.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以「資遣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計算」,如果我請了預嬰假,那資遣前六個月,我不就等於沒有薪資收入?這樣平均薪資如何計算?
2.先與公司商量請育嬰假後,再資遣,這樣是違法的嗎?
麻煩柯律師解惑,先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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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以您請育嬰假之前的六個月,有上班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與公司協議,先讓您請育嬰假,請假期滿後再視情況決定是否資遣,並沒有說請假期滿就一定會資遣,個人認為尚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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