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柯律師
前幾年朋友送我一個GUGGI的包包,我用沒幾次後就一直放著,直到去年就想說上網拍賣貼補家用,我也不清楚這包的真假,因為是二手品再加上扣環掉了,所以我就隨便賣掉了,直到現在卻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單,說我違反商標法,我只是上網賣一個我不用的包包,我不懂為何會違反商標法???
請問我會被判刑嗎?刑責會重嗎?出庭時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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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標法第81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您知道那皮包是仿冒品仍於網路上販賣,確有涉犯上開商標法的嫌疑。
建議您向檢察官說明您販賣的原委,因為不瞭解法律而誤蹈法網,並賠償商標權人損失,可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可參考一下這裡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4278492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2214677&bid=6&r=0&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