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依依 2010-06-06 05:01:23 版主 78

柯律師請聞

1.目前分居中.想遷戶籍.但對方戶口名簿不給予.無法有分居 證明是事實?

2.因分居對方已經將房子的鎖頭換掉.(因為曾帶小孩回去拿衣服與玩具)發現.對方有在家.是對方開門的.

3.對方已經5年多工作不正常.有時上不到半個月領到薪水就不工作或休息.小孩的費用從出生到現在7歲都是我負擔.

請問以上情形如法院離婚官司可以成立嗎?小孩的監護權是否給予我的機會比較大?

謝謝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6-14 16:40:40 #1F
 

分居除了以戶籍登記來證明外,也可以證人(知悉您們雙方分居事實的人)來證明。

對方長期不務正業、對家庭責任感低落,且從無分擔小孩扶養費、又分居多時,雙方各自生活、漸行漸遠,可以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您能提出的證據越多、分居的時間越長,判決離婚的機率越大。

如判決離婚,因為小孩7歲,從出生以來均由您扶養及照顧,如無照顧不當之情況,小孩亦表達希望由您監護,初步判斷您爭取監護權的機會高於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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