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可以自行協議離婚,只要雙方談妥條件、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個證人見證簽名,兩個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後離婚就生效了。
但如無法用協議離婚,您就必須到法院去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離婚,但您必須要多蒐集證據(如雙方對話錄音、證人等),證明雙方的婚姻已經到沒有辦法繼續維持的程度或有其他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情況,法院才能判准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