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柯律師
事故:99年2月中旬
經過:我方主幹道直行車.未超速
對方VOVLO支幹道直行車.沒有先停再開.現場無燈號.
我方左前方及駕駛座後方撞爛車損.
對方氣囊爆及右前輪爆胎車損.無人傷亡.
我方只有強制險.2002年車-個人自小客車
對方全險.2009年新車-公司租賃車(車牌xxxx-ss)
我方修理費用約55,000元
對方修理費用約380,000元
而初步研判表的敘述如下:
對方-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處45條-1-9.安102條-1-2)
我方-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安93條-1-2)
問題1. 對方肇則還是我3對方7嗎? 7:3比例,有可能修正嗎??
請教我方應該自費申請鑑定嗎?
問題2. 對方修理花費38萬多?合理嗎?談判時 如果要求使對
方車恢復原樣計價,或折舊處理的話,有幫助嗎?
問題3. 事故發生後.對方委託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處理.
(對方與保險公司不聞不問.至今都未主動來電處理?)
而後如果我方置之不理.保險公司後續會如何動作??
是否會提告.請求代位求償11萬???
提告者是對方車主或是保險公司??
問題4. 如對方車主並不屬意走法律途徑.
那麼保險公司還是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嗎
以此案例.請較柯律師.對於法律上及我方的建議為何.
十二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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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看起來,對方的肇責應該大於您,但比例為7:3、6:4、或8:2,法律沒有一定的標準,我個人也不敢斷言,如自費申請鑑定,鑑定委員會只會鑑定何人為主因、何人為次因,至於比例,一般鑑定委員會並不會明白表示。有紛爭時,最後由法官斟酌個案來認定。
二、車損的修復費用,要看損壞的情形及相關單據而定,您也可以主張不賠錢幫對方修復,哪一種方式比較有利,就要看賠償金錢或幫忙修復的費用哪一種比較節省,不過,一般如由法院判決金錢賠償時,都會扣除掉折舊的費用,不會判賠全部的修復金額。
三、我方如置之不理,對方有可能循法律途徑處理,至於提告的人是車主或保險公司,要看他們內部的關係,如保險公司賠償車主,有可能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