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91年以前結婚的夫妻,想要財產分開是需要到法院宣告嗎?

匿名
Sophia 2010-04-19 13:45:06 版主 90

柯 律師你好,

因為我的大姑丈在外面積欠賭債,我怕討債的人連累到姑姑及外甥,所以建議姑姑到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才不會被姑丈所連累,是對的嗎?

感恩~~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4-27 13:11:26 #1F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話,只要以書面約定、到法院去做登記就可以了。

如果您姑丈不同意的話,您姑姑才需要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改用。

民法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不過,一旦改用分別財產制,夫妻之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在二年內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也可代位您姑丈向您姑姑行使,故如果您姑丈或債權人在這期間內出面行使,對您姑姑而言,不一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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