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件事請問您,
事由,向教育部反應姪子導師的教學態度,於98/11向國小教育科提出該導師教學瘕疵問題,例如:老師當眾嘲笑小朋友是妹子,讓該名小朋友當眾哭了;小朋友成績不佳,老師當眾說這種程度的小朋友他沒辦法教…等。(向教育部反應的時候,我是以未具名的方式申訴,但後來教育部跟我留電話時,我有留下,所以可經由電話號碼查到我的資料。)教育部回覆內容說老師針對我提出所有問題都是另套說法(我們的看法都是教育部偏向老師那方在處理,但我都有保留 所有的mail往來記錄)確被該導師向法院提出名譽毀謗官司。
請問,
1. 我大姐收到的法院"証人"傳票內容:"□□□"名譽毀謗,為何傳票內容都是是由□□□來替代被告者的名字? 以電話向法院詢問,不知道原告跟被告的姓名,只知道這案子有二個証人,沒有被告可以成立案件嗎?
2. 因大姐的小孩是由該班導師在帶,怕小孩受到老師的不平等對待,所以是由我來代向教育部反應。請問這樣我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一、可能是告訴人提出告訴時,沒有把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說清楚,導致法院搞不清楚到底要告什麼,但是法院通知您姐姐,您姐姐還是要出庭作證,如果檢察官透過開庭偵查,搞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後果,最後認為有罪的話,還是有可能起訴的,所以一開始沒有講清楚被告是誰,不代表嗣後就一定不會成案。
二、建議您老實跟檢察官說明由您提出申訴的原因,而您也是出自保護孩子的心意,與該老師沒有過節,沒有故意毀謗他的動機,而您只是依大姐所述的內容提出申訴,如果沒有虛構事實,就算申訴不成,應該也不致於構成毀謗罪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