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你好:我與前夫結婚七年,在婚姻過程中只要我稍不順前夫的意,他便對我拳腳相向或拿小孩來威脅我,在去年4月時我和他一起去婆婆家時又發生了爭執,所以他就強行將小女兒抱走,不讓我看小孩,一直到去年8月中我實在很想小孩,所以請當地警員陪我去看了小孩,但因為對方家長還是不斷阻擾我的探視,所以我只能在他們家人的監督下在客廳五公尺內探視到小孩,探視半小時後對方家長不管我小女兒一直哭著要找我就強行將小女兒抱離,之後前夫跟婆婆等人威脅我快點離婚,之後在探視完的第二天我就跟前夫協議離婚了,但是小孩的監護權交由法院去裁定,在離婚後我有提起保護令,而暫時保護令也已經核發下來,但因為監護權一直沒進展,我想請問一下,在這段期間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先將小孩帶回由我照顧,因為他家狀況很複雜,我實在很擔心小朋友的安危,我若現在去抱小孩會有什ㄇ影響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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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對於監護權的裁判確定前,小孩目前還是由您跟丈夫共同監護,您有權利將小孩帶回您身邊,並不犯法,只是這樣對方可能會有一些不理性的作為,您要做好準備措施。
至於您希望在訴訟期間能和小孩會面交往,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官在您們訴訟期間可以先定一個探視的時間和方式,甚至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沒有好好照顧小孩,請求法院在訴訟期間暫時先將小孩的監護權酌定給您,讓您先帶回小孩,以保護您和小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