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承租的房屋還有兩個月到期,但是因為空間不夠大,所以我打算搬離。
我有承諾房東,最後兩個月的租金,我還是會依約繳付。但租約中有一條強制條件是「乙方如在租期中,提前搬離,應付甲方一個月違約金」。
想請問律師:
1.如果我現在就要搬離(後面兩個月的租金我還是照付),那房東是否可以依這一條要求我再多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2.雖然我已經搬離了,但是我還是有付租金,我能否拒絕房東帶人來看房子?
因為房東很堅持要我住到約滿才能搬! 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怕房子沒有人顧? 可是現在的房子是大樓,有管理員在顧,如果我都搬空了,有小偷來的話,也沒有東西偷啊(更何況這間大樓的門禁很嚴哩) =.= 很傷腦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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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搬離的違約金罰款,一般是因為房客不繼續付租金,造成房東的損害,才約定這樣的違約金,您的情況,您還是會繼續付那兩個月的租金,房東要求您要再賠償一個月的違約金,並不合理。
二、您雖然已經搬離,但仍有付租金,租賃關係仍存續中,您仍有權使用該房屋,拒絕房東在您仍繼續付租金的期間內帶人來看房子,是您法律上的權利,您可以主張而沒有問題。
建議跟房東協商,您提前終止租約,賠償他一個月的違約金(雙方提前到什麼時候終止租約要寫清楚),這樣您就不用繼續付兩個月的租金,房東也可以馬上帶人來看房子了。
謝謝柯律師的回覆。
我原本是要跟房東商量提前終止租約,我願意付違約金。但是房東不願意。
我並沒有堅持,想說既然房東不願意,那我就租到約滿,後面兩個月我還是照付租金,可是我還是想要月底就搬離。
只是沒想到,房東拿出這一條,跟我說要我住滿,如果我提前搬離,還要再給他一個月的違約金。我沒碰過這種事情,覺得還滿離譜的。所以我才想說,即使我提前搬走,在租期未滿前,也不願意讓他帶人來看屋。
租約中另外有一條:如果進行訴訟,費用由乙方支付。這樣看起來,如果他從我的押金當中扣掉一個月的金額當作違約金,即使房東會敗訴,花錢的還是我... 不曉得我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自保嗎?
建議您可以聲請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幫您們調解看看,聲請調解不用花錢。
就算將來真的走上法院,即便租約中有如果進行訴訟,費用由乙方(承租人)支付的字句。但是這樣的約定並不合理,您還是可以在起訴的時候,請求訴訟費用依法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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