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你好:
之前有上來詢問過法律問題,真的粉感謝你耐心的回答,現在我又碰到問題,想請教一下柯律師
1.請問離婚後,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夫妻財產那塊嗎?如可以,法律的追朔期是多久?因為我前夫離婚快四個月了
2.在離婚協議書上,前夫有寫說往後小孩的一切問題,都與他無關,而且他也口頭說,小孩都給我了,他沒有責任,請問,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嗎?(因我們只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但法院不是規定,無監護權的一方,也是有撫養的責任,那我該怎做呢?
3.因在協議書上當初我們沒有寫探視權的探視時間,多久探視一次,該怎樣去事後補加這條呢?
4.我有一個朋友,跟她老公離婚多年,小孩的監護權在男方那,現在男方欲打官司,要跟女方索取每個月兩萬共十幾年的撫養費費用190萬,前提是男方所賺的錢比女方多,而小孩在男方那又過得不好,女方應怎做,他自己已負債累累,需要負擔負養費嗎?還有怎樣可以要得回監護權呢?
以上問題,麻煩科律師了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在離婚後二年內請求,才不會罹於時效。
二、依法律規定前夫雖無監護權,但仍有分擔給付小孩扶養費的義務。但如離婚協議書內記載扶養費全部由您負擔,則解釋上變成您同意承擔您前夫的責任,是一種債務承擔契約,故您已支付的部分,就不可以再向您前夫請求給付,但您與前夫間債務承擔契約,對於子女不生效力,因此,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請求其父給付扶養費用。
三、離婚協議書未記載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雙方可以事後再協議,如協議不成,就必須聲請法院酌定。
四、如上所述,即使沒有監護權但仍有分擔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但每個月兩萬的扶養費,高於行情,可抗辯金額過高,且扶養費的分擔是依雙方的經濟能力來比例分擔,可抗辯對方經濟能力較佳,女方負債累累,故男方應分擔比例較高之扶養費來減免責任,至於欲爭取改定監護權,必須有證據證明男方監護子女對子女有不利的情事,法院才會改定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