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蘇菲雅 2010-01-25 09:01:05 版主 276

柯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

離婚協議書上在過年期間小孩探視權有以下的規定:

每年過年小孩與父母輪流過,過年期間指除夕早上9:00至初三晚上8:00

平時可帶回與父親過夜時間是禮拜五晚上6點~禮拜天晚上8點

那像今年過年初四初五還是算過年放假,可是在協議書上並不算是過年只能算平時了吧??所以前夫想要初四帶回過夜我可以拒決嗎??因為前夫恐嚇說要找警察來帶走小孩

謝謝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2-11 10:30:42 #1F
 

因為您們的協議書上對於「過年期間」有清楚的定義,只限於除夕到初三,這樣看起來初四、初五就不算過年期間,對方要求帶回過夜,與協議書約定不符,您可以拒絕。

此類糾紛,除非法院有會同來強制執行,否則就算您前夫找警察來,警察也沒有權力可以強制您把小孩交給前夫,您可以出視協議書給警察看,並強力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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