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內容很長,請見諒!
去年7月中旬在家裡倒車時不小心碰到老人家.
當天有報警及送當事者到醫院.
第一談合解時對方開價145萬元.對方說:因我的碰撞讓老人家一年無法走路.(ps:對方雙腳換人工關節)
明天要第二次談合解,我有與保險公司聯絡問理賠金額出來的嗎?
保險公司告知只會理賠右手骨折的部份而雙腳人工關節的部份不理賠,他們認為雙腳換人工關節的原因是本身的問題非我造成的,除非對方能提出醫生就診診斷證明才能重新算理賠.
請問柯律師,
1-若對方堅持說是因我造成需要換人工關節要我賠不然要告我刑事責任,請問像我的例子會被判多少罰金?(因為我沒有錢,所以我一直掛在心中無法正常的生活)
ps:對方本身行動不便有申請外勞,但那天只有她本人一個人外出,且我倒車時我有注意旁邊的行人且都沒事,所以我真的不是有意要碰撞對方.
2-若對方無法提出雙腳換人工關節是因我造成的,那我是否可以不用理賠.(因為保險公司一定不會賠)
3-倒車碰到人一定肇事者100%責任嗎?
感謝!感恩!
一、倒車碰撞到行人,初步判斷,應該您有過失是跑不掉的,至於對方是否亦有過失,可能還綜合當時的各項證據經過鑑定,才能確定。
二、依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故最高可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通常可以每日一千元折算罰金,即罰18萬元,但亦可聲請以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方式代替服刑。
三、保險公司不賠不當然表示您法律上沒有賠償責任,該等費用是否需由您負擔,將來要由法院參考醫生的診斷意見,看對方換人工關節是否與您的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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