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住的大樓有住戶自購屋後就沒有搬來住,92~94年是有繳交管理費的,但後來聽他朋友說未住在此處就可以不用繳管理費,所以自94年起就耍賴不繳管理費了,其中管委會主委也多次和他電話連絡,有接聽電話但都得不到正面回應,甚至後來也拒接電話,98年的10月我們先以書面通知欠繳的管理費明細,確定對方有收到,但仍然不回應,11月份管委會寄出存證信函,也確定簽收,但仍然不回應,有人建議我們到所在地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我的疑問是
1.如果對方還是不出面是不是就還是調解不成立,那還有進行調解的必要嗎?
2.申請調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嗎?調解委員會會安排律師幫我們打官司嗎?所產生的費用?
3.還是有其他建議?或者該直接告他呢?大致的訴訟費用(含律師費)
煩請解答並提供您寶貴意見?
調解,如他願意出面且同意給付,這樣調解書將來經法院核定後,與判決書有同一效力,對方仍不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他的財產,可以拍賣他的房屋來求償。
但是如果他不願意出面,調解委員會也不能強制他,調解委員會也不會幫您們安排律師打官司,您們必須要自己到法院去告,提出訴訟時應繳納的裁判費要依請求金額而定,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一左右,至於請律師的費用,每個律師收費並不一定,通常此類案件,可以請律師幫忙寫狀紙就好,開庭時請主委或總幹事去開庭,這樣費用比較節省,寫狀紙的費用通常五千到一萬元都有,要看個別律師的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