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通常在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先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打好後印出來,才讓雙方當事人簽名,簽名後,調解委員會不能再於調解書上加註任何文字,否則甚至會犯偽造文書罪嫌,故一般而言,您所述的情況,不太可能發生才對,建議要確定想清楚。
二、對於調解書有疑問,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規定,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而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因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有註明不含強制險,故對方可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而無重複請求之情事。
您可向調解委員會表示法院核定的文件與當初調解所簽的內容不符,請求調解委員會提示給您看原本的調解書,將來如上法院,亦可請求法院調閱該調解時之相關文件。
如我方無照駕駛,因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已註明不含強制責任險給付部分,故依法保險公司理賠後,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就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可向我方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