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故您欲變更子女姓氏,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您如欲一併請求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亦可一併聲請,法院並不會因為您請求給付扶養費即將小孩監護權改判給對方,扶養費的請求,可請求到小孩成年(即滿20歲)為止,請求的標準通常是參考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由父母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而不用一一提供扶養費的支付收據。
柯律師 您好
非常謝謝您的回答.
但依上述第四條: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小孩由我獨立照顧而對方未盡扶養義務確實已滿2年,但如果近期向法院申請姓氏變更與撫養費之申請是否會有衝突?而無法改姓?
意思是說如果對方同意支付撫養費(含前期追朔部份)但必須不改姓,請問法官會同意嗎?
還是我只能擇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