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是全職媽媽上個月被機車撞到休養了二個月,是不是除了精神賠償外也可要求政府規定的最低薪資17280元,小孩花錢請婆婆帶是否也可向對方要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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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要有損害,才有賠償,如果您本來沒有在工作,因此並沒有「減少收入」的損害,恐怕就不能請求對方賠償。故您請求賠償您休養期間每個月的17280元基本工資,會比較沒有理由。但是您因而沒有辦法帶小孩而託給婆婆帶的費用,就可以向對方請求。
未成年人(未滿20歲)所為之侵權行為,依法父母要負連帶清償責任,所以您可以將小孩、父、母,三個人同列為被告,請求他們連帶賠償,但是賠償金額,還是要依您的損害而定,並不是賠償的人數多您就可以請求較高的金額,如果您請求6萬,要向法院聲明「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就是您)新台幣6萬元整」,而不是18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