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要參考父母雙方的意見和生活方式,每個個案並不相同,僅提供一般約定的方式給您參考。
一、男方於子女未成年之前,於每月第2 週、第4 週週5晚間8 時起至週日晚間8 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住處接子女外出,並由男方照顧至週日晚間8 時,於當日晚間8 時前,由原告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
二、男方於子女就讀國民小學前,除仍得維持上述第1項交往探視外,並得於上半年增加7日同住期間,下半年增加20日同住期間。於子女就讀國民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第1項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7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20日同住期間。
三、男方於不妨礙子女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每週4晚間7時至9時止,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非會面式之方式與子女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