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問題有點籠統,基本上離婚協議書只要把雙方約定的內容寫清楚,雙方於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尚須有二名證人見證,然後由夫妻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去辦離婚登記,辦完離婚登記後,離婚才生效。
如您希望對您有保障,因為現行法律財產是以登記名義定其歸屬,也就是說登記在您先生名下的房屋、存款、基金,離婚後認定是屬您先生所有,如果您希望離婚時取得一部分財產,就必須於離婚協議書內約明您先生必須過戶、移轉登記或贈與給您,如您先生不同意,您至少需注意離婚協議書內不得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來您才有請求分配的權利。
至於小孩,如未成年,由何人監護、扶養費如何分擔、探視權如何行使等,均應一併於離婚協議書內約明,以免將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