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之前辦理遺產稅時,我們用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後來國稅局來信明文規定要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
在一年內匯入婆婆名下,我想請教~現在因為分配問題不均,
我們打算請求法院強制分割~
那法院分如何分割列??
假設有三人繼承
婆婆拿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
剩餘是二個人均分還是婆婆要再拿一份
謝謝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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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屬於婆婆的財產,公公留下的財產,扣除掉屬於婆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才是屬於遺產。
而公公的遺產,依法應由繼承人及婆婆和二名子女共同繼承,故婆婆對於扣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的遺產,仍有繼承三分之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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