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如父母雙方無法協議,就必須由法院來酌定,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是通盤考量雙方的各種情況,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來決定,過程中並會請社工對雙方家庭、環境作訪視,參酌以下重點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況。
因此,女方的身體健康雖亦為考量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雖有重大傷病,但仍比對方適合照顧子女,小孩給女方監護,比給男方監護更能快樂成長的話,女方還是有可能爭取到監護權的。至於勝算多大,還要通盤考量雙方的各項條件來綜合判斷,在此無法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