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先跟房客協調,請他們自動搬走,因為我們的法律比較保護弱勢的房客,如果房客賴著不走,房東想要回房屋,在法律的程序上還蠻麻煩的,您要有心理準備。
法律上,您得以押金來抵扣租金,如抵扣後仍積欠達「二個月以上」時,您必須先定期催告對方給付租金(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亦即告知對方「限於文到五日或七日內全數給付租金」等語,如果期限到了,對方仍不給付,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租約終止後,如果對方仍不搬走,就必須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的訴訟,訴訟中可一併請求給付欠租及尚未搬走前占用您房屋的不當得利,等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會同警察來將房客遺留的東西拍賣提存,整個程序可能要拖半年以上,所以如果能跟對方協調,盡量協調,請里長或警察來幫忙也不失為可行的方法,不過這是民事糾紛,警察如果不願意幫忙,也不能強制他們,亦可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去聲請調解,這樣可縮短要回房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