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該房屋如果是婚前簽約買的,頭期款及房貸亦均由女方娘家及女方繳交,您可主張該房屋乃「婚前財產」,不屬婚後財產,不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範圍。
簽訂婚前契約約束外遇,只要約定的效果不違反公序良俗,依法均有效,如約定如外遇,應賠償對方XX元的精神慰撫金,不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但如約定如外遇,就無條件離婚並放棄小孩監護權,恐怕就違反善良風俗,恐歸無效。至於約定之方式如何才有效,因個案約定情形不同,建議您和對方談好後,再來問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恕在此無法一一列舉要以哪種字眼約定較為有效。
謝謝柯律師的回答
婚姻契約已了解如何簽訂
但房子仍有一問題
由於房貸為婚後女方薪資支付
男方不會以婚後共同負擔家用的原則下
認定此為共同財產嗎???
界定是以簽訂房屋契約的當下是已婚或未婚嗎???
謝謝柯律師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針對「婚後財產」來做分配,不動產部分,如果買受的日期跟結婚的日期很相近的話,將來雙方如有爭議,要區分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除了買賣契約簽訂的日期外,可能還要看頭期款付款、貸款及過戶登記的日期等由法院認定到底是屬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不過您的情況,依您所述,契約簽訂在婚前,頭期款也是女方所出,如果爾後的貸款也都由女方支付的話,個人認為主張是屬女方婚前財產,應該沒有問題才對。至於女方有否分擔家用,是屬另一問題,男方可得向女方要求分擔給付家庭生活費,但不能因此即改變該房屋為婚前財產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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