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台灣麥克的催款書,它說我在87年購買一套書藉,只付了頭款3600,餘款還沒付,直催我要付.
我想請問:
1.當時我在高雄的文化中心簽了購買書藉之後,當晚回到家時就後悔了,曾打過電話給業務員,要退,但他們很魯不肯肯,所以用信用卡扣款就扣了一期.
2.書藉有沒有收到我不確定耶!我依稀記得如果有的話,我應該有退貨.但搬過家根本沒有這套書的存在,所以...可以要證明文件,證明我有收到貨嗎?
3.87年至今還可以跟我要款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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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的書款,現在才來要,有點不符常情,依民法的規定,商品的代價,消滅時效是兩年,如約定分期給付,則每期給付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初步看起來都已經超過時效了,您可主張時效抗辯。
如果您們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將來他們要請求您付款,就必須到法院去告您,屆時您抗辯沒有收到書,他們就必須提出您有收到貨的證明,法院才會判決給付款項,您並可向法院主張消滅時效,抗辯無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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