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先由父母雙方來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就必須由法院來酌定,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是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來考量,並會請社工對雙方家庭、環境作訪視,並參酌以下重點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況。
故欲爭取監護權,將來要由法院針對上開重點來綜合比較雙方的各種條件,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來決定監護權歸屬。您把小孩帶回臺灣,因為小孩跟著您,由您負責照顧,跟您依賴比較深,是爭取監護權的有利條件之一,但回臺灣後,建議要有穩定工作,對您打官司較不會有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