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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我的權利是否受損了。

匿名
Ting 2 2009-09-08 10:57:01 版主 47

自從休了產假之後,因為景氣不好。公司開始有些大小聲。

還有人說:景氣不好,產假還休56天,真的是什麼福利都要討到足夠,很不會為公司想…之類的話。

1.產假的薪資怎麼計算?公司是只有給我以天數計的底薪,沒有包含平時的津貼等。

2.產後,因為公司環境很差,廁所是蹲式,也沒有可以坐的地方,所以老闆讓我回家擠奶(1點到2點)。但老闆說,擠奶的期間,「平日加班都不算錢,連星期六下午的留守加班也扣除」(本來這些是有加班費的),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我本來想說,沒關係,損失一些錢,小孩健康就好。但是我是2月24日開始上班的,到現在未滿一年,今年九月老闆竟然叫會計跟我說,『為公司整體設想,到十月份時,一切恢復正常,如果要請育嬰假,請事先告知。』這是否強迫我二選一,要繼續工作,就不給我餵奶時間;如堅持餵母乳,則請育嬰假的意思嗎?

→這一切真的合理嗎?

→法定的哺乳時間,是真的只有一年嗎?

如果超過一年,員工該怎麼辦?如果可以餵到自然離乳,當然對小孩最好。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09-09-14 16:59:12 #1F
 

一、產假依勞基法規定應給予八個星期,且工資照給,而此工資,除約定底薪外,其他如屬經常性的給與(如津貼等),應該也要照付才對。

二、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故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內哺乳,應該不能扣工資,老闆以加班不算加班費的方式來變相限制您權利的行使,並不合理。不過,依現行法令規定,哺乳時間確實只有一年,如果超過一年,可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來請求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但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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